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用于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以下(xià)簡稱《指導原則》),以加強醫療器械産品注冊管理,鼓勵用于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研發。《指導原則》從适用範圍、溝通交流、臨床前研究、免于臨床試驗基本原則、臨床試驗基本原則、批準上市條件等方面,對用于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注冊審查作出指導性規定。
上海健康醫學院醫療産品管理專業主任蔣海洪認爲,《指導原則》爲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研發和審評指明了方向,合理減免臨床試驗、以附帶條件批準上市等舉措,體(tǐ)現了以患者利益爲出發點的基本原則,有助于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可用可及目标的實現。
不限制溝通次數
罕見病是指發病率很低的一(yī)類疾病,這些疾病往往是嚴重、慢(màn)性、遺傳性的,且常常危及生(shēng)命。據世界衛生(shēng)組織(WHO)定義,罕見病是指患病人數占總人口數0.65‰~1‰的疾病。由于人們對罕見病的了解有限,罕見病治療普遍存在科研投入少、缺乏有效診療手段等問題。
目前全球真正僅用于罕見病治療的醫療器械并不多。“爲了讓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早日惠及患者,《指導原則》規定了申請人在注冊申報前可進行溝通交流,并明确了溝通所需材料。此舉有助于審評部門在該類産品注冊申報過程中(zhōng)提前介入,有針對性地對申請人進行指導。同時,《指導原則》并未對溝通交流次數作出限制,有助于這類産品的注冊申報。”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zhōng)心審評六部部長安娟娟對記者說。
根據《指導原則》,申請人在提交注冊申報前,可向相關産品技術審評部門提出溝通交流申請,以對《指導原則》的适用性以及應采取的臨床評價路徑進行确認。針對适用于《指導原則》的注冊申報項目,申請人還可對重大(dà)技術、重大(dà)安全性、臨床試驗方案等問題向技術審評部門進一(yī)步提出溝通交流申請。
此外(wài),《指導原則》還規定,技術審評部門必要時參照審評機構與注冊申請人會議溝通制度等相關程序召開(kāi)專家咨詢會,對申請人提出的技術問題進行讨論。
合理減免臨床試驗
2017年10月,中(zhōng)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以下(xià)簡稱《創新意見》)。《創新意見》明确指出,支持罕見病治療藥品醫療器械研發。罕見病治療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可提出減免臨床試驗的申請。對境外(wài)已批準上市的罕見病治療藥品醫療器械,可附帶條件批準上市。
“《指導原則》非常好地落實了《創新意見》。”蔣海洪指出,《指導原則》從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的風險收益比、與已上市産品的同品種比對、境外(wài)已上市産品數據接受三方面,對“免于臨床試驗”作出規定,有助于部分(fēn)符合條件的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快速上市。
《指導原則》明确,針對用于罕見病治療的醫療器械,其臨床試驗前經過充分(fēn)研究或有其他證據能夠确定患者使用該器械受益顯著大(dà)于風險的,企業在與技術審評部門進行溝通的前提下(xià),根據技術審評部門的意見,可免于進行臨床試驗。
針對已有同類産品上市的醫療器械(不含體(tǐ)外(wài)診斷試劑),可采用同品種比對的方式對其臨床應用的安全有效性進行評價;針對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tǐ)外(wài)診斷試劑産品,可采用同品種比對方式對其臨床樣本檢測性能進行确認。前提條件是,上述評價過程所選擇的同品種産品的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充分(fēn)驗證。
針對境外(wài)已上市的用于罕見病防治的醫療器械,其境外(wài)臨床試驗數據如滿足《接受醫療器械境外(wài)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可在注冊時作爲臨床試驗資(zī)料申報,如技術審評過程中(zhōng)審評部門認爲産品上市前無需再補充境内臨床試驗的,可免于臨床試驗。
專家指出,臨床試驗病例數無法滿足統計學要求,是制約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上市的重要因素。安娟娟表示,《指導原則》确定的需進行臨床試驗的産品,臨床試驗病例數可酌情減少原則,使該類産品在現有臨床試驗條件下(xià),既能最大(dà)限度驗證産品的安全有效性,又(yòu)能盡快上市,滿足臨床需求。
記者看到,《指導原則》規定,用于治療罕見病的醫療器械在申報産品臨床試驗方案時,“病例數可不滿足統計學要求,但研究者應明确病例數确定的合理依據”。上海逸思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聶紅林認爲,此舉科學解決了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的臨床評價難點問題。
有條件批準上市
“《指導原則》明确了對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進行附帶條件批準上市的幾種情形,以及後續産品延續注冊的措施,有針對性地回應了相關企業關心的問題。”蔣海洪說。
《指導原則》明确,用于罕見病防治的醫療器械技術審評,可根據産品風險受益、産品預期臨床應用情況、上市前研究等因素附帶條件批準上市。注冊人應按照注冊證載明内容開(kāi)展工(gōng)作,并将評價結果報告管理部門;注冊管理部門應綜合産品上市前、上市後研究情況,減少或取消産品注冊時所附帶條件。
《指導原則》同時強調,産品延續注冊時,對于未完成上市後産品評價的,在注冊人提供合理解釋的前提下(xià),可準予延續,同時修改注冊證中(zhōng)附帶批準條件,申請人應繼續産品評價工(gōng)作;對于無故未完成上市後評價或注冊人提交的臨床使用數據及評價結果顯示産品未滿足安全有效性要求的,注冊管理部門應視情況在延續注冊申請時不予批準。
安娟娟表示,在附帶條件批準上市方面,《指導原則》可根據産品風險受益、預期臨床使用情況、上市前研究等因素,批準上市後可限制産品使用機構及明确患者需知(zhī)情同意的内容,旨在降低産品臨床應用風險;同時要求注冊人繼續開(kāi)展産品上市後評價,則是對産品安全有效性的進一(yī)步評估。(記者 胡芳)
來源:中(zhōng)國醫藥報